關於遺囑繼承公證,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遺產證明。
3、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4、其他證明文件。
5、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需提供具有監護權的相關證明。
6、根據遺囑繼承的,需提供公證遺囑。
7、有多個繼承人的,須全體繼承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公證處申請並簽署有關法律文書。不能到場的繼承人,需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或放棄繼承聲明書。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