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屬於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十五年以後要一年兩檢;如果是在六年以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六年的,每年檢驗一次。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誌;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