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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病歷分為三種: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遺失或損壞均為院方責任。
2、在醫院建立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 年。
3、由患者儲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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