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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可以予以消除:
1、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2、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3、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4、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5、因交通訊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7、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
8、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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