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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職工除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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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職工除名的條件

國有企業可以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2、經過企業領導會議討論通過,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

3、徵求企業工會意見;

4、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應當允許本人申辯並簽署意見;

5、通知本人辦理交接工作等事項;

6、結算職工當月工資;

7、給被除名職工出具《除名證明》,便於本人再就業;

8、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

9、轉移職工本人檔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現已廢止,今後企業對此種情形的職工,應當適用《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