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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槍支不報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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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槍支不報該怎麼認定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