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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檢驗和鑑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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