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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刪除了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僅僅保留了以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2、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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