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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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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需要嚴格按照《遺囑公證細則》進行。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