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