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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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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是什麼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締結的與其認知能力不符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但不構成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