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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七部委聯合下發交公路發[2004]219號檔案規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超限的認定標準為: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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