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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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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協議進行辦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2、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