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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的表現情形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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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的表現情形有哪一些

搶奪罪的表現情形有:

1、行為人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進行搶奪的。若搶奪走公私財物數額不大不足2000元,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2、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用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其目的就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犯罪物件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

4、行為人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一般是指年滿16週歲的正常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