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可以進行異地轉移後進行貸款的。公積金轉移需要由單位到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辦好變更登記後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稽核檔案,然後拿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