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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如何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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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如何更名

公有住房更名,需要分開為不用的情況來辦理,辦理程式為:

1、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裡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3、第三種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現實中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