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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機動車輛不依法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使受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得到交強險範圍內的全額賠償,直接給受害人的經濟造成損失,該部分損失依法應當由機動車方承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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