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殘疾的工傷有以下賠償標準:
1、醫療費:工傷治療費用所需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也要支付。
3、康復費用:按規定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也能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輔助器具費:具體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輔助器具費標準支付。
5、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醫療期工資(單位支付):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