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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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