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退補後如果還是證據不足可以此為由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不起訴。退補公安機關一個月返回檢察院,審查起訴算延長審理也不超過四十五天到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