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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訴訟並不等於二審,依然是要適用一審的程式,在一審審理形式有兩類: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如果適用簡易程式的話,審理期限是3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則需要6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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