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面積核算方法如下:
1、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裝置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
2、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合理確定門廳、走廊、電梯廳等面積,提高使用面積係數。基本辦公用房建築總使用面積係數,多層建築不應低於65%,高層建築不應低於60%。
3、附屬用房建築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食堂:食堂餐廳及廚房建築面積按編制定員計算,編制定員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築面積為3.7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的,超出人員的人均建築面積為2.6平方米。
(2)停車庫:總停車位數應滿足城鄉規劃建設要求,汽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40平方米/輛,超出200個車位以上部分為38平方米/輛,可設定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自行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1.8平方米/輛;電動車、摩托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2.5平方米/輛。
(3)警衛用房:宜按警衛編制定員及武警營房建築面積標準計算,人均建築面積為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