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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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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病只有達到傷殘等級的,才會給予傷殘補助金。

按《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規定,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達到十級傷殘(最低等級)。

對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的職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補償。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