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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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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第三種方式是仲裁也稱公斷。

第四種方式是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