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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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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有哪些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模式;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原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