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的職責在我國《公司法》第38條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6)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