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相鄰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範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