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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資的,股東隨意撤資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要撤資,只能通過兩種方式:
1、轉讓股份。《公司法》第71條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減少公司註冊資金。
我國《公司法》第43條明確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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