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