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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憲法的原則有:充分體現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體現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取得的發展成果;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
《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四)解釋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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