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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修改憲法的主體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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