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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人身自由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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