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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其內容如下:1、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3、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4、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5、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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