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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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