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相關規定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