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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否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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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否可以免責

侵權行為是否可以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