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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放棄的債權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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