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懷孕後監護人不是丈夫,因為妻子已經是成年人,在正常情況下,不需要有人進行監護,除非妻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