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絡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3、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4、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5、通訊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訊,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祕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訊他人不得扣押、隱匿、譭棄,公民通訊、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