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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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