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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第五條對需要送入強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實施強制戒毒,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強制戒毒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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