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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離婚如何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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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離婚如何反訴

離婚之訴是複合之訴,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附屬於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併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構成反訴。通常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於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答辯狀中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人民法院會要求被告明確其請求,繳納訴訟費用之後,合併審理。實際上,這些就是通常意義的反訴。

所以說要提起反訴,就要有新的訴訟請求,並且在法院審理結束前提出,然後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認定符合條件了,就會予以受理,成立反訴,並且與本訴合併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