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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機是傷情相對穩定時,鋼板沒有取出之前,因為對取出之後的狀態不確定,不可以程序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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