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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在第五編第十九章規定了佔有制度。
佔有是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佔有不是物權的種類之一,其是不同於《物權法》中關於物權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許可權中的佔有。
依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佔有的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故而,佔有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也不是一種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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