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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的退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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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的退養問題

退養指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部門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徵地養老人員),實行企業內退養辦法。其條件是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程式是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待遇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並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生活費調整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佈。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