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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停職反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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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停職反省規定

國家公務員停職反省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8條指出,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停職反省:是在工作期間未履行好自己的工作本分,或做出所不允許的事情,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自身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