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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兩年。
安理會主席由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按國名的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
聯合國大會、祕書長以及任何會員國都可以提請安理會注意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
聯大決定停止某會員國權利或開除某會員國均須由安理會事先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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