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後,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
確定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將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