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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受《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的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劃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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