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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國家賠償如何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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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事國家賠償如何複議

刑事賠償複議程式: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